国内刊号:11-2865/X
国际刊号:1003-3033
发布日期:
作者:裴瑞江, 周平, 陈滋顶, 尹盼盼
单位:1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运输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2 国家铁路局 运输监管司,北京 100891
关键词:第三人,铁路,旅客,伤亡,法律,责任
基金:江苏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改革课题(2017JSJ368)。
在铁路运输期间,由第三人造成旅客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成为各方争议焦点。从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损害种类出发,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通过分析旅客损害发生原因力,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第三人责任的承担主体,并就铁路企业在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补充赔偿责任、先行赔付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法律适用性给予解释,明晰各方的职责。研究结果表明:旅客可要求铁路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不明或者没有赔付能力时铁路企业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铁路先行赔付后,可对第三人进行追偿;对补充赔偿不足部分可通过保险途径解决,以弥补由法律空白造成的事故处理中铁路企业的损失。
来源:2019年第S1期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期刊编辑部